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科技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批复。财政部审核并向科技部批复项目总预算,并分别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当地专员办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分年度下达项目预算。
项目牵头单位是中央单位的,将项目年度预算下达至科技部,并分别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当地专员办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由科技部向项目牵头单位下达预算。
项目牵头单位是地方单位的,将项目年度预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并分别抄送科技部、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结合地方财政投入,统一下达到项目牵头单位同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