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