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定期向科技部和财政部报告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上缴情况,财政部、科技部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上缴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