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复核专家组采取适当方式开展复核,必要时可要求相关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科技人员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复核专家组应当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复核意见,复核意见应经全体复核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