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审查的科技活动,可作出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或不予批准等决定。修改后批准或修改后再审的,应提出修改建议,明确修改要求;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应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