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07年) 第七条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0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