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共享与利用 第十九条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共享与利用 第十九条 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科学数据资源目录,有关目录和数据应及时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畅通科学数据军民共享渠道。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