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保管期满的科研档案进行鉴定。保管期满科研档案的鉴定应当由档案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共同进行。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科研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确无保存价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