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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涉及国防科学技术的保密管理,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部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颁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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