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未按审核标准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未按审核程序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和发行承销监管工作的检查、抽查,或者不按中国证监会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未按审核标准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未按审核程序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和发行承销监管工作的检查、抽查,或者不按中国证监会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