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四条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四条 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交易所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