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