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三十二条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可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可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意见。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质量现场检查制度,以及对保荐业务、发行承销业务的常态化检查制度,具体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