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五章 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三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三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