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四章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以投资者决策需求为导向,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规则,对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格式、编制要求、披露形式等作出规…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中,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充分披露科… 第四十一条 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披露,并及时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提出发行申请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第四十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确认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 第四十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确认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第四十七条 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符合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 第四十八条 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第四十九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申请经注册后,上市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司募集说明书刊登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申请经注册后,上市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将公司募集文件刊登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可以将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但不得早于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披露信息的时间。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