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19年)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公司股份的,应当合理使用融入资金,维持科创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不得侵害科创公司利益或者向科创公司转移风险,并依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