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种畜禽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 种畜禽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 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有相应的防疫设施; 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