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