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登记手续,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