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下列行为: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