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接受委托的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