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对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份额持有情况等进行集中监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