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