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