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行业自律 第二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第三十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