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