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2014年) 第五条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伪基站”设备,是指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经公安机关依法认定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