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2014年) 第十八条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