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