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