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购置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时,应当提供机构资质原件和复印件,交销售企业核查、登记,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