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认定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应当重点考虑价格是否低于平均可变成本。平均可变成本是指随着生产的商品数量变化而变动的每单位成本。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中的免费模式,应当综合考虑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商品以及相关收费商品等情况。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在合理期限内为推广新商品进行促销的;
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