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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2016年)
  3.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邮政局2007年11月6日发布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国邮发〔2007〕152号)同时废止。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2016年) 附录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邮政局2007年11月6日发布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国邮发〔2007〕152号)同时废止。

附录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第十七条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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