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邮政局2007年11月6日发布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国邮发〔2007〕152号)同时废止。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2016年) 附录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邮政局2007年11月6日发布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国邮发〔2007〕152号)同时废止。 附录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第十七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