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六条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用户违反本规定,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