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及时发现、报告禁寄物品,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效避免、减少寄递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邮政管理等部门可依法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