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就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或者通过限定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通过其他方式固定转售商品价格或者限定转售商品最低价格。
对前款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或者通过限定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通过其他方式固定转售商品价格或者限定转售商品最低价格。
对前款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