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条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出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以下简称《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见附表2)。《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有效期为3年。 在申请出口信贷、保险意向承诺时,必须出具《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金融、保险机构凭《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办理有关业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