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限制出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是否危及国家安全;

是否符合我国科技发展政策,并有利于科技进步;

出口成熟的产业化技术是否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并能带动大型和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济技术合作;

实验室技术,鼓励首先在国内开发,转变为产业化技术后再出口。国内暂不具备条件转化应用的,则应在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并取得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方可出口;

出口的技术是否成熟可靠并经过验收或鉴定。未经验收或鉴定但已经生产实践证明的,应由采用单位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