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外经贸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科学技术部分别对技术出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因申请内容不清、申请材料不完备或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退回申请人修改或补充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或补充最后材料之日为申请日。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