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