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 第一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