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 第九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