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 第一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