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