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八)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 (八)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八) 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七)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