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 第三十五条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确定票据格式时,可以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实际需要,在票据格式中增加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