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 第二十一条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