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 第十八条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票据法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