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 第四十条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之前发布的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