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