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
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
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